為進一步發揮浙江省天然氣發電機組保供作用,促進燃氣機組提升頂峰能力,近日浙江能源監管辦、浙江省發改委、浙江省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浙江省天然氣發電機組容量電價考核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浙江省內燃氣機組容量電價考核機制等有關要求。
通知規定,浙江省內適用氣電容量電價的省統調燃氣機組均納入實施范圍。燃氣機組發生非計劃停運或檢修超期,按天考核容量電費,總考核費用在納入實施范圍的燃氣機組間返還。在不影響燃氣機組整體容量電費收益的前提下,通過考核機制獎優罰劣,促進燃氣發電企業切實提升機組發電能力。通知要求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完整記錄有關數據,規范開展信息披露和報送,公開公平公正的做好考核實施。
下一步,浙江能源監管辦將按照通知規定,督促相關單位按要求規范開展相關工作,強化信息核查和執行情況監管,確保機制平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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