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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修理 |《能源法》實施:電網企業面臨的挑戰與應對策略

2025-02-14分類:電力資訊 / 電力資訊來源:中電聯法律分會
【CPEM全國電力設備管理網】

《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能源法治建設邁入新的階段。作為能源行業基本法,《能源法》對電網企業的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市場化改革等諸多方面將產生深遠影響。

本文深入分析了《能源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對電網企業的具體影響,并針對性地提出了合規管理建議,供相關企業參考。

(來源:中電聯法律分會 作者:吳云華、陸開順 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法規部)

01前 言

《能源法》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經過18年的努力,《能源法》終于出臺,標志著在能源法治領域基本取得了共識。

能源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之一,事關國家安全、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福祉,擁有廣泛而復雜的外部性,需要共同治理、全球治理。共同治理就是各種能源形態從規劃到生產、運營、消費都一體考慮;全球治理就要銜接聯合國可持續發展議程、碳邊境稅、碳排放權交易等。

能源立法是每個國家重要的立法內容。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討論制定能源法,從2007年算是新的一輪能源法的重啟。

《能源法》從最初設想到多次征求意見,體例、內容、法條數目等都有非常大的調整和變化,反映了不同時期我國能源政策主張的變遷。能源立法要體現基礎性、綜合性、國際性,所以,本次出臺的能源法沒有更多強調權利義務問題,而是主要體現國家對能源的法律態度以及能源政策的法律化。

《能源法》起草共計3個版本,即2007、2020、2024版,每一版能源法草案的內容與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進程相呼應。對比3版內容有如下主要區別:

2007版總共15章140條。包括總則、能源綜合管理、能源戰略與規劃、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能源供應與服務、能源節約能源儲備能源應急、農村能源、能源價格與財稅、能源科技、國際合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2020版減少到11章117條。增加了能源安全,減少了能源綜合管理、能源節約、能源應急、能源儲備、農村能源、能源價格與財稅。最終版包括9章80條,將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改為能源開發利用,能源供應與使用、能源市場合并改為能源市場體系,能源安全改為能源儲備與應急,刪除國際合作。

從目前的法律體系來看,《能源法》是能源行業基本法,對電網企業輸配電價、電源并網、新型電力系統構建、碳排放計量裝置配置、市場信息公示、電網安全、能源應急等方面將產生重大影響。本文基于《能源法》對電網企業的影響分析,針對性提出合規管理建議。

02《能源法》的主要內容

《能源法》共計9章80條,其中與電網企業密切相關內容如下:

(一)能源開發利用方面

1.支持多種電源發展

要求嚴格控制開發小型水電站。推進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鼓勵合理開發利用生物質能。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合理布局,有序開發建設抽水蓄能電站。

2.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

要求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3.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

國家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鼓勵優先使用清潔低碳能源。

4.進一步明確供電企業的法律義務

強調能源供應企業依法強制締約、解約義務,要求保障能源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禁止能源企業單方面終止合同,禁止能源企業單方面加重用戶合同義務,如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供應數量或者限制購買數量。要求能源供應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計量器具。應當公示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和投訴渠道等,并為能源用戶提供公共查詢服務。電力企業應當保障能源輸送管網系統運行安全,接入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應當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二)能源市場體系方面

1.統一能源交易市場建設

推動建立市場交易機構或平臺,拓展交易方式、產品范圍,完善交易機制、規則。

2.規范能源價格形成機制

推動建立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構建防范和應對能源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機制。能源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真實、準確提供價格成本等相關數據。

(三)能源儲備和應急方面

1.能源應急方案編制

規模較大的能源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本單位能源應急預案。

2.統一能源應急指揮

能源企業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和安排,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能源應急義務,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能源市場秩序。

3. 強化能源儲備

能源儲備是《能源法》3個版本均未改動過的20個條款之一。該條明確了能源儲備的主體包括政府儲備、企業儲備;儲備的形式包括實物儲備和產能儲備、礦產地儲備;儲備工作包括收儲、輪換、動用。

結合電力產業來說,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一是各種類型的儲能設施的配置(包括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用電企業按規定配置儲能設施);二是處于備用狀態的發電機組(包括冷備用、熱備用、旋轉備用等);三是存煤蓄水。電力能源儲備屬于企業儲備,而且兼具社會責任儲備和生產經營庫存。

(四)法律責任方面

1.電力供應法律責任

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拒絕或者中斷供應,或者擅自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供應數量、限制購買數量的,由能源主管部門等責令改正,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電源并網法律責任

未向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并提供能源輸送服務的,由能源主管部門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相關經營主體經濟損失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未履行信息公開等義務的法律責任

未公示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和投訴渠道等,或者未提供公共查詢服務;未公開電網接入和輸送能力以及運行情況信息;未按照規定提供價格成本等相關數據;未向能源主管部門等報送相關信息,由能源主管部門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應急管理法律責任

在能源應急狀態時,不服從有關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安排、未按照規定承擔能源應急義務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業整頓或者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03《能源法》對電網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影響分析

(一)對信息公示不到位等情形的行政處罰力度明顯加大

該法要求不得無理由拒絕或者中斷電力供應,或擅自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供應數量、限制購買數量。公平、無歧視開放并提供電力輸送服務。公示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和投訴渠道,為用戶提供公共查詢服務。公開電網設施接入和電力輸送能力以及運行情況信息。以上需要電網企業在市場營銷服務中予以全面落實。

(二)小型水電站開發將受到嚴格控制

該法明確嚴格控制開發建設小型水電站。在新建小型水電站并網審批中,應重點審核是否具備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有關文件。

(三)電網投資壓力可能持續增加

《能源法》的施行將進一步激勵清潔能源開發,該法亦明確要依法公平、無歧視提供輸送服務否則面臨行政處罰,電網企業接入工程投資勢必增加。另外,該法要求加強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電網企業大修技改、科技領域投資也將增加。該法要求配備、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計量器具,碳排放計量裝置的安裝將會成為電網企業投資新領域。

(四)電網安全管理壓力可能持續增強

該法要求提高電網的運行安全水平,保障電力系統運行安全。明確接入工程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應當符合電網安全運行要求。上述規定重申了供電企業的電網安全穩定義務以及對接入工程的安全監管要求。另外,該法就電網企業應急提出了編制能源應急預案、服從應急指揮、履行應急義務的要求,需要電網企業對應急管理體系進行必要調整。

(五)輸配電價核準可能發生新的變化

該法提出建立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風險防范和應對機制。其中,價格形成將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需要電網企業予以關注。

(六)市場化交易范圍將全面拓展

該法提出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力交易市場,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產品范圍,完善交易機制和交易規則。市場化交易區域化將進一步擴大,交易方式、范圍、規則等均會隨之調整,需要電網企業持續關注變化。

04對貫徹落實《能源法》有關要求的管理建議

(一)對市場營銷領域的管理建議

在供電所等服務窗口公示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和投訴渠道,特別是12398投訴舉報熱線公示。完善各系統終端信息查詢功能,除上述內容外,還應涵蓋電力設施設備接入、電力輸送能力以及運行情況信息等。始終堅持不得無法定或約定事由拒絕或者中斷電力供應,不得擅自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供應數量、限制購買數量。公平、無歧視開放并提供電力輸送服務。

(二)對小型水電站的管理建議

小型水電站申請并網時,應重點審批是否取得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的有關文件、接入工程設施設備和產品是否符合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等。

(三)對電網規劃領域的管理建議

在編制電網規劃、年度投資計劃等過程中,充分考慮清潔能源開發接入工程、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智能微電網建設、碳排放計量裝置配備使用等因素影響。

(四)對安全生產領域的管理建議

全面保障電力系統運行安全,嚴格接入工程設施設備和產品審核。完善能源應急方案編制。

(五)對計劃財務領域的管理建議

跟蹤國家有關部門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風險防范和應對機制建設情況,提前收集電力資源、市場供求、可持續發展等,為輸配電價核準做準備。

(六)對市場化交易的管理建議

跟蹤全國電力交易市場建立的有關信息、規則等,做好研究,提前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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