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新疆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自治區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依權限對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實施配氣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以下簡稱成本監審),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在調查、審核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配氣成本的基礎上核定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以下簡稱定價成本)的行為。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自治區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加強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自治區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
自治區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依權限對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實施配氣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以下簡稱成本監審),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在調查、審核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配氣成本的基礎上核定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以下簡稱定價成本)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是指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通過配氣管網系統向用戶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管道燃氣。配氣管網系統由配氣站、配氣管網、儲氣設施、調壓所等組成。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管網系統及儲氣調壓等設施,向用戶供應燃氣的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
第四條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是指燃氣企業利用城鎮配氣系統為用戶配送管道燃氣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
第五條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管道燃氣配氣過程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管道燃氣配氣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條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周期原則上為3年。核定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賬冊、管道投資生產運行、政府核準文件等相關資料為基礎,有關費用按照本辦法第三章核定。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與歸集
第七條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由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
第八條折舊及攤銷費,是指燃氣企業與管道燃氣配氣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使用權資產原值、無形資產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和攤銷方法、年限計提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的折舊及攤銷費。
第九條運行維護費,是指燃氣企業維持管網系統及儲氣調壓等設施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
(一)直接配氣成本,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安全生產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含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1.材料費,是指燃氣企業配氣過程中耗費的各種材料的費用。包括維護配氣環節設施正常運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費用。
2.燃料動力費,是指燃氣企業配氣過程中耗費的水、電、油、氣、煤等費用。
3.修理費,是指燃氣企業為維持正常配氣生產經營發生的固定資產(含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用戶繳費等形成的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維護和修理費用。
4.職工薪酬,是指燃氣企業為獲得生產人員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具體包括:職工工資(含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本辦法后續列示的職工薪酬定義和構成與本款規定相同。
5.安全生產費,是指燃氣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是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燃氣企業為提供正常配氣服務發生的其他直接相關費用。包括:在同業對標、價格公允前提下,向儲氣設施經營企業租賃庫容支付的費用(即儲氣服務費),燃氣企業自建自用配套儲氣設施的運行成本、建筑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成本以及燃氣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成本,燃氣計量裝置購置、更換和檢定費用,燃氣企業自建自用或購買的管理信息系統成本及維護費用,代收手續費等,以及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如檢測檢驗費等。
(二)管理費用,是指燃氣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配氣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業務招待費、水電費、租賃費、會議費、差旅費、勞務費、財產保險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三)銷售費用,是指燃氣企業(含專設銷售服務部門)在管道燃氣銷售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銷售人員職工薪酬、資料費、包裝費、業務宣傳費、租賃費、差旅費、保險費、運輸與裝卸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四)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包括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及應納入定價成本的其他稅金。
第十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與管道燃氣配氣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管道燃氣配氣生產經營過程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五)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六)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七)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折舊費、修理費等支出;
(九)關聯方交易超過市場公允價值部分的成本;
(十)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十一條 燃氣企業的其他業務收支情況應單獨核算,不計入定價成本。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按照核定的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和殘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計算。
(一)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是指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配氣管道、設備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原值按照歷史成本核定,不考慮評估增值部分。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照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二)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見附件),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其中管道固定資產殘值率按0%核定。燃氣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高于附件規定的,按實際折舊年限核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明顯低于可使用年限時,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費。
(三)以下固定資產折舊費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1.與配氣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輔業、多種經營、“三產”等與配氣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用于對外出租的獨立核算儲氣設施,對外股權投資,投資性固定資產(如房地產等)。
2.建筑區劃紅線內業主共有和專有的固定資產。
3.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固定資產。
4.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由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等非燃氣企業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
5.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固定資產。
6.燃氣企業不能提供合法合規運營手續的固定資產。
7.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部分。
8.未投入實際使用的固定資產。
9.其他折舊不應計入定價成本的情形。
第十三條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無償移交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最高不超過特許經營期;
(二)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有償轉讓的,按照第十二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十四條計入定價成本的使用權資產折舊費,按照核定的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的使用權資產原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計算。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否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兩者孰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十五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無形資產攤銷費,按照核定的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攤銷的無形資產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計算。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
無形資產按以下分類確定攤銷年限:
(一)土地使用權費用如果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國家劃撥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土地使用權不計提折舊也不攤銷;其他按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
(二)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計算機軟件按5年攤銷,其他按10年攤銷。
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
第十六條運行維護費各構成項目費用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費、燃料動力費,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
(二)修理費,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最高不得超過經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2.5%。
建筑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成本以及燃氣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成本計入定價成本。
(三)職工薪酬的核定。
1.職工工資總額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核定。
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
職工人數原則上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管道燃氣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勞務派遣、臨時用工性質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資總額內的,在不超過國家有關規定范圍內據實核定。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實際補償年限平均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2.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企業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其中,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工資總額的比例依次為14%、2%、8%。
應當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四)安全生產費原則上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水平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上年實際配氣業務收入的1.5%。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資〔2022〕136號)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應當在安全生產費開支的項目不得在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五)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中,人員相關費用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規定核定。其他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其中,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社會公允水平。業務招待費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配氣業務收入的5‰。
(六)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以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水平核定。
第十七條燃氣配氣企業發生費用存在關聯交易的,可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專項審核,必要時可開展延伸審核。
第十八條其他業務與管道燃氣配氣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者統一支付費用,依托管道燃氣配氣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管道燃氣配氣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不能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員數量比、資產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十九條燃氣企業獲得的與管道燃氣生產經營有關的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等,如用于購買固定資產的,其折舊不應計入定價成本,其后續支出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如用于補助專門項目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四章 經營者責任
第二十條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單獨賬目和相應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報告,完整準確記錄、單獨核算配氣業務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內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會公允水平確定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項目價格。
第二十一條燃氣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工作,自收到成本監審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提供定價成本監審所需資料,并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成本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主要成本項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費用分攤方法說明材料及相關依據。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費用支出、收入明細表,監審期間內各年末最末級科目余額匯總表、資產相關資料。
(三)售氣量、購氣量、庫存氣量、配氣量、配氣損耗量以及相關的統計報表。
(四)營業執照或燃氣經營許可證等能夠說明經營范圍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工藝服務流程及管網分布、結構、規劃示意圖。
(六)城鎮管道燃氣行業管理規范、管理制度,以及行業會計制度。
(七)經營機構設置及人員崗位情況說明。
(八)成本監審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燃氣企業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向監審人員開放查詢企業各類材料的權限,及時提供情況,反饋意見。燃氣企業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中止成本監審、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并將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新疆),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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