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關于做好天津市2025年電力市場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包含《天津市電力中長期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電力零售市場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綠電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獨立儲能市場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電力市場履約保障憑證工作方案》。其中《天津市綠電交易工作方案(2025年修訂版)》提到,參與綠電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新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含批發用戶、零售用戶),市場主體的準入及注冊參照現行管理要求執行。
現階段,天津區域內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發電側主體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僅開展與區域內電力用戶交易;區域內未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政策范圍以及主動放棄補貼的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可自愿參與綠電交易。
原文如下:
津工信電力〔2024〕21號附件3
天津市綠電交易工作方案
(2025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的通知》(發改就業〔2022〕107號)相關要求,在保障電網安全、電力有序供應和新能源全額消納的前提下,加快建立本市綠色能源消費市場機制,規范開展綠色電力交易工作,依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發改能源〔2024〕1123號)、《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稿)》(京電交市〔2024〕59號)及《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開展新能源發電主體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準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條綠色電力產品、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按以下定義:
(一)綠色電力產品(以下簡稱“綠電”)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產生的全部電量。
(二)綠色電力交易(以下簡稱“綠電交易”)是指以綠色電力和對應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為標的物的電力交易品種(包括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交易),用以滿足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出售、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需求,并為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電力用戶提供綠色電力證書的電力中長期交易。
(三)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綠證,1個綠證單位對應1兆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
第三條綠電交易應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與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簡稱“環境價值”),環境價值用于用戶綠證核發,不納入峰谷分時電價機制以及力調電費等計算。環境價值電量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數,在合同期內尾差滾動到次月核算。
第二章 市場主體
第四條參與綠電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新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含批發用戶、零售用戶),市場主體的準入及注冊參照現行管理要求執行。
第五條現階段,天津區域內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發電側主體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僅開展與區域內電力用戶交易;區域內未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政策范圍以及主動放棄補貼的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可自愿參與綠電交易。
第六條批發用戶直接與發電企業進行交易購買綠電,零售用戶通過售電公司購買綠電。
第三章 零售市場交易
第七條每月最后一日24時前,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可通過天津電力交易平臺零售商城以雙邊協商或自動下單的方式簽訂后續月份購售電套餐(綠電部分)。
第八條綠電環境價值超過30元/兆瓦時(含)或環境價值補償標準超過10元/兆瓦時(含),平臺出現越限提示,套餐暫無法提交。零售用戶需在交易平臺生成開放限值申請(見附件3-1)并加蓋公章,于每月最后五個工作日前,通過交易平臺提交。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開放填報限值。
第九條其他套餐簽訂要求以及套餐調整、撤銷等按《天津市電力零售市場交易工作方案》(以下簡稱《零售市場交易方案》)執行;套餐調整的環境價值及補償標準填報要求同上。
第十條套餐一中綠電電能量合同電價取值范圍同零售市場常規電能量合同電價取值范圍。
套餐二中綠電電能量合同電價取值范圍同零售市場常規電能量合同電價取值范圍。若經計算形成的合同電價超過允許上限,則按上限執行;若低于允許下限,則按下限執行。
第十一條綠電電能量結算按照《零售市場交易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零售用戶的環境價值結算電量取新能源發電企業對應上網電量、零售用戶用電量與零售用戶環境價值預分配電量的最小值。
第十三條零售用戶實際用電量少于綠電電能量合同電量時,零售用戶需對偏差部分按照環境價值補償標準向售電公司進行補償。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造成的尾差,不計入偏差量。
第十四條發電企業對應上網電量、環境價值預分配電量少于綠電電能量合同電量時,售電公司需按偏差量較大值以環境價值補償標準向零售用戶進行補償。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造成的尾差,不計入偏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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