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適用于額定功率不低于5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500千瓦時的新型儲能電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規劃、備案、審批、設計、施工、驗收等有關工作。具備電力儲能系統特性且能量在100千瓦時以上的分散式電化學儲能裝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指出,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儲能電站(不含用戶側),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向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質量監督注冊申請。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儲能電站的質量監督由政府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辦法》強調,接入公共電網或單位內部電網的項目,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提供電網接入服務,配合建設單位開展并網調試和并網驗收工作,并出具并網驗收意見。新型儲能電站的涉網設備及系統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并網檢測,檢測機構應根據不同的項目特點制定合理可行的檢測方案,檢測方案經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驗收通過后方可進行試驗。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配備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統,向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上傳有功功率、無功功率、電流、荷電狀態等運行信息,接入公共電網的應接受電網調度管理,信息傳輸應滿足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要求。